一、参保对象
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根据行业性质的不同,按0.2%、0.4%、0.7%、0.9%、1.1%、1.3%、1.6%、1.9%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温宿县参保单位缴费比例在上述比例基础上上浮至150%。
三、办理流程
1、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须在30日内到县人社局备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地区以外就医的,报销时须提供转院证明。
3、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4、到县社保局领取《工伤申领表》、《一次性工伤审批表》,(《工亡审批表》);
5、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岗收取参保人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的材料;
6、县人社局审批
7、县社保局进行工伤待遇审核
8、地区人社局工伤科进行工伤待遇复核;
9、社保局进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次性待遇审批表(工亡审批表)(原件3份)。
3、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明细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病历(原件1份)。
4、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或者工亡职工有供养亲属的人员,须提供建设银行银行卡填单1份。
7、交通事故的,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8、提供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
因工伤死亡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
1、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劳动合同书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3、供养亲属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供养亲属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原件1份);
5、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孤儿证明或者养父母、养子女收养证明(原件1份);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或者有(无)收入证明(原件1份);
7、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的,提供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