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参加生育保险的对象是: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缴费标准
1、2015年11月1日起,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以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0.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2、生育保险费每月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
三、生育医疗费补助标准
生育医疗费按照“费用定额、结余归己、超支自付”原则,实行包干使用,其标准为:顺产3000元、助娩产3500元、剖宫产6000元。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1000元。 扩大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将产前检查和产前保胎治疗费用纳入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含门诊、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定为3000元,定额范围内据实结算,定额范围以上部分费用自理。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补助标准
放置宫内节育器30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绝育手术(含男性、女性)1200元;复通手术(含男性、女性)2000元;皮下埋置150元;皮埋取出150元。
五、流产补助标准
1)自然流产补助标准。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未生育过自然流产的,怀孕不满4个月的按300元标准,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按1000元标准包干补助。两次以上(含)流产的,每次按300元标准包干补助。
2)人工流产补助标准。女职工生育后,确因节育措施失败怀孕需做人工流产的流产的,按次支付,每次按300元包干使用,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另:男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但配偶无劳动收入,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均按以上三、四、五项补助标准的50%予以计发,但不享受各项生育津贴补助,产前检查和产前保胎治疗费用纳入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最高支付限额定为1500元,定额范围以内部分据实结算,定额范围以外范围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