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职工医疗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个人缴费费率为个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由单位缴费中划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按今年自治区缴费基数4740的5%来缴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0—5万元)
医疗机构等级 |
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及一级医 |
县(市)级 二级医疗机构 |
地区级二级 医疗机构 |
省级三级医疗机构 |
起付线 |
200元 |
300元 |
400元 |
600元 |
报销比例 |
95% |
92% |
89% |
86% |
60周岁以上报销比例 |
98% |
95% |
92% |
89% |
三、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
1、)缴费标准:每人每月缴费2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单位缴纳10元。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缴费。
2、)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支付限额为50000元至400000万元(含);大额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比例均按90%执行(不分定点医疗机构资质等级)。
四、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
(一)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第一类:
1、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实施门诊肾透 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组织器官移植出院后使用的抗排斥免疫调节;
第二类
3、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血液病(白血病、再障性贫血)
4、肝硬化、肝腹水;
5、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6、慢性活动性病毒型肝炎;
第三类
7、Ⅰ型、Ⅱ型糖尿病
8、高血压病2级以上(含2级) ;
9、肺源性心脏病;
10、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11、脑卒中(包括脑梗塞、脑出血,但外伤性脑出血除外)恢复期及后遗症期,血管性痴呆 ;
12、精神病;
13、其它经特殊病种鉴定委员会认定的罕见其它特殊疾病。
(二)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报销比例
病种类别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限额 |
60000元 |
30000元 |
单病种4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年度最高累计限额6000元。 |
起付线 |
200元 |
200元 |
200元 |
报销比例 |
90% |
90% |
85% |
(三)统筹区门诊特殊慢性病办理流程
1、鉴定材料受理时间:
每月1-10日(异地安置人员每月1-15日)
2、鉴定地点:
温宿县人民医院、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地区康宁医院(精神类疾病鉴定)。
3、鉴定所需材料:
社保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2张、特殊慢性病种申报表一式两份、相关病史资料。
五、镇职工公务员补助执行标准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自费部分),在职人员累计超过1200元,退休人员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时,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全额给与补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在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大病医疗补助支付后的自付部分(不含自费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50%予以补助。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超出大病医疗补助最高封顶线30万元以上,在规定范围以内的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比例由85%调整为90%。
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惠民政策
(1)异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参保人员凭社保卡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员现金结算。
(2)异地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地区范围内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可持社保卡直接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结算。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由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由参保人员现金结算。
(3)因工出差、学习、探亲、旅游的特殊慢性病人员,需在外地居留期间进行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的,须先向县社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备案同意后,凭外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发票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地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4)办理转院手续的参保人员可持社保卡、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备案表》在异地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七、异地定居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参保人员统筹区外(阿克苏地区以外)就医办法
根据《转发<关于做好地区异地定居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参保人员定点就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温人劳社字[2011]26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4月1日起,在阿克苏地区以外定居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参保人员),可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在居住地医保定点范围内,选择2-5家医院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可变更。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个人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