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个人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新疆维尔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办事条件:
新生婴儿、收养保养小孩及符合标准人员
所需材料: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办事程序:
核实资料—当场办理
受理地点:
县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
联系方式:
0997-4535800
受理时间: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及依据
自治区新价非字[1997]48号《关于调整居民户口簿收费的通知》城市、城镇每本8元、农牧区每本6元。
备注:
5个工作日内 0997-453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