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种类:法规
适用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
办理程序:1、单位提交《住房公积金存款单位登记表》、《住房公积金存款汇缴清册》;2、资料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调整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3、单位到受托的承办银行专柜办理。
批准条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资料齐备,真实合法有效。
提交资料: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1、《住房公积金存款单位登记表》(3份);2、《住房公积金存款汇缴清册》(原件、复印件3 份);3、每年基数变更月份单位工资表及津贴表(经人事或财政部门批准的工资和津贴表)(原件、复印件)。
承诺时限:即办(法定不超过5个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10:00—14:00 下午16:00—20:00(北京时间)
冬季:上午 10:00—14:00 下午15:30—19:30(北京时间)
数量限制:无
实施主体:温宿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涉及的前置部门及许可事项名称: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受理地点:温宿县西大街建设银行后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
联系电话: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0997-4539992
表格下载:到窗口领取
备 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