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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审批
温宿县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31日   浏览数:

依据种类:法规

适用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一、二十四、二十五条;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2010]07号《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一次会议纪要》第二条;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2011]05号《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一次会议纪要》第二、三条。

办理程序:

1、职工提出申请并填写《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转账支取申请书》、《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资料审核;

3、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准予提取并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批准条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提交资料: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1、《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4份);

2、《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转账支取申请书》(4份);

3、《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①偿还贷款、②自住商品房、③购建大修自住住房、④销户支取、⑤内部转移、⑥离退休);

4、职工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因支取原因不同,在不同的情况下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

(一)

1、购买本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2、购买异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无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提交购房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房产公司的购房账号证明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二)购房改房的提交:房改部门审定的房价计算表(原件、复印件)(房价计算表审定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三)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交:单位集资房协议或单位分房证明(集资房协议或证明应注明职工购房详细地址、总房价、已交房款金额、房屋面积、具体栋号单元号房间号等信息)、房改部门对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审核意见(名单)、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单位集资建房单位前期需提供:集资建房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证原件、复印件)(单位集资建房支取公积金按照房改部门对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审核意见(名单)日期,在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四)购买二手房的提交:交易后买房人的房产证、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交易后买房人房产证办证日期一年内办理,房产证办证日期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五)自建住房的提交:《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资料》、《土地证》原件、复印件《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资料》办证日期一年内办理,办证日期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维修自住住房申请、维修项目预算、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七)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表》(原件、复印件)(职工住房贷款未逾期的,账户公积金余额占本年应还贷额50%以上的,可每年支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额,支取额不得超过本年应归还贷款本息额。);

(八)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交:《加盖商业银行业务公章的银行住房贷款余额表》(余额表应注明借款人姓名、还款期次、每月应还款额、贷款余额)、《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职工住房贷款未逾期的,账户公积金余额占本年应还贷额50%以上的,可每年支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额,支取额不得超过本年应归还贷款本息额);

(九)租住廉租住房的提交:职工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租住协议(职工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廉租房房租租金);

(十)离、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十一)职工死亡的提交:医院的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合法继承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十二)出境定居的提交: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三)调离本地区户口迁出的提交:正式调动手续或户籍管理部门户口迁出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交:《伤残职工登记表》、《劳动鉴定审批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五)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 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交:低保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六)职工因患特殊慢性疾病(符合地区社保部门规定的十三种特殊慢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交: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职工到社保部门报销后的医疗费用支出证明原件、复印件(患病职工到社保部门报销后,自行承担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可以支取公积金,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金额,自行承担费用不足2万元的,不得支取公积金)。

承诺时限:即办(法定: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除集资房、自建房、维修项目需要现场踏勘外,其他项目均可即办)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10:00—14:00    下午16:00—20:00(北京时间)

冬季:上午 10:00—14:00    下午15:30—19:30(北京时间)

数量限制:无

实施主体:温宿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涉及的前置部门及许可事项名称: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受理地点:温宿县西大街建设银行后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

联系电话: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0997-4539992

表格下载:到窗口领取

备   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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