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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温宿县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08日   来源:温宿县社保局   浏览数:

一、参保范围

政策规定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支出范围

支付范围包括:(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四、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在失业期间,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七、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享受的待遇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以享受医疗补助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如出现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还有参加转业训练、接受就业指导的权利和义务。

八、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人员

根据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部长令[1999]8号)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九、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累计缴费时间,并依照当地最低工资确定:(1)1—12月份按最低工资的60%发放;(2)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十三个月起,按最低工资的55%发放;(3)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60%发放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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