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精神,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人数的25%确定。涉农专业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标准,与我区按8∶2的比例分担,自治区应分担部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并按各中等职业学校各专业学费标准安排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