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对象:城乡低保户
2.办理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4〕20号)文件精神,凡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地居民,均可按程序到乡镇道申请低保。
3.办理条件:凡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地居民,即:农村户籍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2855元、城市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76元,均可按程序到乡镇道进行低保申请。
4.所需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2寸彩色照片5张。
(5)个人家庭收入证明。
(6)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单孤、双孤的提供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7)其他能够证明家庭生活困难的书面材料,如: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等。
5.办理流程:村(社区)在接到新落户人员低保申请后,当日必须完成入户核查,并在村民小组户代表中进行民主评议,调查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社区)的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评议小组会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乡(镇)、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接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家庭,次月可享受低保政策。
6、办理时限: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享受政策标准:农村低保按照2855元/人/年给予差额补助;城市低保按照376元/人/月给予差额补助。
8、收费标准:无
9、资金来源:城乡低保资金70%由上级拨付,当地财政按照资金量的30%进行配套。
10、发放程序:各乡镇上报享受人员名单及享受金额→民政局审核报财政局→财政局按照审核资金下拨到各乡镇财政所专户→乡镇按照核定下拨的资金实行现金发放到低保户手中→在乡镇村居委会公示发放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