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求助对象
2.办理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开展临时救助制度等相关指导性文件。
3.办理条件:临时救助应针对救助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予以救助。凡符合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求助的人员,均按照就近、方便群众的原则,向本人居住最近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局申请救助。
(1)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新型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2)高中阶段的贫困生经各种救助后,仍然造成生活困难,难以维持教育支付、家庭无力支付学校报到费用的(不含自费择校生)。
(3)因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的因素,如车祸、溺水、矿难、火灾等意外伤害,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导致难以维持生活的城乡困难家庭。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4.所需材料: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户主或求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及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低保证或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致贫原因及诊断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5.办理流程:
(1)村(居)委会调查、核实评议并公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给予权限内救助。对超过乡(镇、街道)救助权限的,上报县民政局予以救助。
(3)不属于本地户籍的可按上述程序申请,也可直接向县(市)民政局申请。
(4)对特殊情况下,有可能造成不可避免的特大损失或造成特大影响的,可以启动应急措施,先救助后补办手续。
6.办理时限:乡(镇、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经会议集体研究,在权限范围内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进行救助,对超出权限的报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须在5个工作日内说明不符合救助理由并书面通知本人,同时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经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救助金额后予以救助,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救助对象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救助资金。对金额较大的须报县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须在7个工作日内说明不符合救助的理由并书面通知本人,做好政策解释和安抚工作。
7.享受政策标准:经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的,最高可享受6万元救助;经县委、政府副职领导审批的,最高可享受4万元救助;经县民政局审批的,最高可享受2万元救助。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资金来源:上级拨付及低保结余资金
10.发放程序:经县民政局审核合格,直接向救助对象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