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税优惠政策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微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二、用工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年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扣减地方税收,其中对吸纳南疆四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限额标准可上浮20%。政策审批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3〕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