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农机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与农机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
财政部门的职责是会同农机管理部门编制、下达资金计划,及时拨付、审核、兑现补贴资金,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组织、指导、监督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建立补贴信息档案,开展年终总结和资金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农民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平,指所有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和组织都有享受补贴的平等权利。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范围、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政策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乡、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机具和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五条补贴机具要符合国家、自治区农业产业政策,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并进入当年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重点补贴发展区域优势产业需要重点推广的机械,农机化发展的薄弱领域、薄弱环节适用机械和农牧民增收作用直接和明显的机械。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规定实行定额补贴,各地不得变更。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在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基础上,制定并公布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和分档补贴标准。各县市可对本地重点推广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补贴率和补贴额自行确定。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会同农机管理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当年补贴资金兑付率和下年度补贴资金需求规模。县财政局、农机局按照因素法分配确定各乡镇年度补贴资金额度,制定印发温宿县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报地区财政厅、农机局备案。
第八条 乡镇按照县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和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补贴实施方案,报县农机局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补贴资金按照预算级次拨付。
第十条 县年度补贴资金的净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与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一并执行。
第四章 补贴资金兑付
第十二条 各县市按照地区年度补贴实施方案和补贴资金管理要求,认真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审批、核实、公示、汇总、上报等工作,并坚持阳光操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补贴对象在完成购机30日内,凭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向乡镇(场)提出补贴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乡镇(场)受理补贴对象申请、核实机具,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按月报送至县农机管理部门。县农机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由乡镇实施现金发放。
第十五条 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办法。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保证购置补贴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农机管理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纳入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乡镇财政部门要发挥就地就近的监管优势,及时与农机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补贴资金的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农机管理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落实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补贴农机具经销企业的规范与管理,并督促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为购机者及时提供技术、培训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条 要严防骗补、套补等现象发生,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补贴机具因质量纠纷等原因发生退货,应及时追回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让转卖,确需转让转卖的须经乡镇(场)审核,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批准。违反此规定的三年内不得再次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追回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每年11月25日前,县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当年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补贴工作总结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等报地区财政局和农机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温宿县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