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机场)至阿拉尔(高速)公路扩建项目征收区域所涉及的农户及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政道路公共服务功能,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精神和温宿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阿克苏(机场)至阿拉尔(高速)公路扩建项目征收区域所涉及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阿克苏(机场)至阿拉尔(高速)公路扩建项目征收区域所涉及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
二、征收期限: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2月15日。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变更、转让、抵押房屋、土地所有权等,否则责任自负。
四、县国土、住建、工商、税务、市场监督等相关单位不得为被征收户新办、更换、更新房产、土地、营业等相关证件,不得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产权、抵押、工商、税务、营业等相关证明。
五、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被征收户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评估报告实际补偿金额计算后,予以货币补偿。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
七、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该土地使用权同步进行收回。
八、被征收人如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决定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征收办和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进行审核。被征收人对决定逾期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九、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标准等相关事宜,由县城市建设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草原站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