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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温宿县农业用水水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温宿县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7日   来源:温宿县人民政府   浏览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实验林场片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政策法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于2017年11月28日开始征收全县农业用水水费、水资源费。为确保按期完成水费、水资源费征收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依据

(一)农业用水水费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阿克苏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区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阿行署办〔2012〕163号)、《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阿行署办〔2015〕161号)、《关于温宿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批复》(温政发〔2013〕235号)。

)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水办政资〔2016〕10号)。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在温宿县境内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费、水资源费。

二、征收标准

(一)农业用水水费征收标准

30年承包土地定额以内的用水享受优惠水价0.078元/立方米,除此之外的耕地为非优惠水价0.106元/立方米。另自备水源的耕地(私人机电井)只征收水资源费。

(二)水费累进加价制度收费标准

(1)对超定额20%以内(含20%)的用水量按执行水价标准的1.5倍收费;

(2)超定额20%-50%(含50%)的用水量按执行水价标准的1.8倍收费;

(3)超定额50%-100%(含100%)的用水量按执行水价标准的2倍收费;

(4)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用水量按执行水价标准的2.5倍收费。

(三)水费减免政策标准

残疾人的30年承包地,实行水费减免政策:以承包面积为准,并依据县残联出具的减免水费证明、残疾人伤残证明、土地承包证明及本人身份证等证件,一级残疾人全免、二级残疾人减免85%、三级残疾人减免65%、四级残疾人减免50%。

(四)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1)水利工程供农业生产用水的,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2)自备水源(私人机电井):30年承包土地水资源费0.03元/立方米,非30年承包土地水资源费0.4元/立方米。

三、征收方式

1、各乡(镇)、管理区、实验林场片区为水费、水资源费征收的主体,严格按照水费、水资源费征收任务征收水费、水资源费;

2、库托河水管总站和台兰河水管总站负责水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协助和技术指导:一是在水费征收过程中,统一出具国税部门提供的机打发票,并负责将各乡(镇)、管理区、实验林场片区所征收的水费缴纳至县财政水费专户;二是在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由各乡(镇)、管理区、实验林场片区负责征收并上缴至库托河水管总站和台兰河水管总站,由总站出具县财政部门提供的行政收据,统一缴纳至国家水资源费专户;

3、各乡(镇)、管理区、实验林场片区安装IC卡的用水单位和个人:一是单纯利用地下水灌溉的用水户只按IC卡购买的水量上缴费用;二是地下水和地表水混灌的用水户除IC卡购买的水量上缴的费用,另灌溉所需地表水按量征收。

四、征收要求

1、根据地区有关会议精神,将征收的实验林场农业水费总额的22%返还实验林场;博孜墩乡吾斯塘布依村、博孜也尔村和库尔干村农业用水水费,按照拜城县龙口水价0.025元/m3的35%进行核算,此水费由台兰河水总站负责征收,交纳给拜城县水利部门;

2、水费、水资源费征收任务务必于12月15日前完成,严禁乱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随意减免水费、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另行规定,将其它费用加入水费、水资源费一起征收,同时不能将农牧民的农资、农机物品以及牲畜用于抵押水费、水资源费;

3、对于拖欠和逾期不交清水费的单位及个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35条规定: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尚未实行渠道测水、配水的山区,以台兰河、库托河两个灌区的平均灌溉定额为依据计算水量,并按河道引水水价进行核算水费;

4、对于拖欠和逾期不交清水资源费的单位及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从革命大渠调到台兰河流域的水量,按柯柯牙龙口引水水价进行核算水费,并由台兰河水管总站向库托河水管总站交纳水费;

6、采用滴灌工程灌溉土地的水费应与地面灌溉的水费区别对待;

7、各乡(镇)、管理区、实验林场片区在水费、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以村为单位集中开展,各用水单位(或用水户)务必积极前往自觉缴费。各行政村务必将本村水费、水资源费任务、灌溉面积、用水量等予以公示;

8、县纪检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水费征收期间监督、检查,严禁乱收费、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和平摊水费等现象发生。

 

 

 

温宿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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