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纳入县直单位行政责任制评估体系。由县电子政务办、县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评议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积极主动、全面真实、及时准确和当事人满意的原则。
评议内容:
1、 主动公开的内容是否完备;
2、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的事项过程中,申请人是否满意;
3、政府信息公开在行政责任制工作绩效评估体系中的情况。即主动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相关程序是否便于操作,办事过程是否透明,相关承诺是否落实等。
第五条 评议方式:
1、监督员评议。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定期对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2、县长信箱、县长微薄。通过县长信箱、县长微薄,了解群众反映的各单位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情况;
3、网上评议。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有关栏目,定期在网上接受群众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价;
4、平时检查。县电子政务办、县监察局定期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结果作为各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和年度评先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