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登记:
1、必须严格执行新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的原则,除申报落户婴儿父母亲双亡等特殊情况之外,严禁将新生婴儿户口落在非直系亲属的名下。
2、新生婴儿凭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及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落户。非婚生育婴儿在申报户口时,7周岁以内的学龄前儿童凭《出生医学证明》做补往年出生落户,同时将此情况登记在册,每月向同级计生部门予以通报。超过7周岁的,按补落申报落户。
3、农村居民在家分娩的婴儿,动员其到卫生行政部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凭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落户。对于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凭新生婴儿亲生父母书面申请、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计划生育落户证明,接生人员(提供资格证书)证明,到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落户手续。对于新生婴儿亲生父母户口不在一处的,必须提供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未落户证明。此项业务仅限于7周岁以内儿童,超过7周岁以上的按补漏申报户口。
4、《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婴儿申报户口的法定依据,派出所在受理新生婴儿出生登记时,必须严格审查《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在信息录入时,必须将监护人、监护关系等信息录入完整。办理新生婴儿出生落户时,严禁单凭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予以落户。
办理补漏户口业务:
2、办理补漏户口业务时,必须坚持“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出生地补落”原则,填写地区公安局户政科2005年统一下发的《户口补漏人员审批表》。 补录户口的依据只限于:老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明、原始的户口常表底册等证明材料。
3、对于应落末落人员,必需有申请人的申请报告(申请人必须签字,以防事后再次变更年龄),管区民警必须与申请补落人见面,进行实地入户调查,并提交详细的入户调查情况报告(管区民警必须签字)、还必须提供乡(镇)政府证明、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学校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出生证明)、原户籍所在地的末落户证明。
4、派出所户籍警必须严格审核《户口补漏人员审批表》以及附带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逐级呈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予以办理;材料不齐全的,责成申请人补齐后再予以受理。
办理出生日期变更:
出生日期变更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人的申请、原始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或产妇住院病例)、原始户口底册,或足以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人事档案第一份履历表(需有人事档案部门的公章,说明此复印件与原件无误)。派出所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后,必须严格审查,填写《变更更正人员审核表》,连同上述材料逐级呈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予以办理。
复员转业军人落户:
退伍转业军人申请落户时,必须提供退伍转业军人落户介绍信、退伍证、军人身份号码表、接受单位证明、配偶户口本、结婚证和原籍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以防止参军时末注销户口,造成两地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