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已获得文物保护单位修缮、修复、保护建设工程审批的工程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许可资格: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有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是否违规施工,施工单位施工资格证书,具有较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施工经验和相关装备。
3、安全管理:深入现场,排查隐患,深入施工工地,检查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4、设备管理:检查检测文物工程设备是否符合条件。检验设备、器械是否满足要求。设备是否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2、阶段性检查;3、联合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工程质检单位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活动检查、上级交办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
2、阶段性检查:在工程项目的各个时间节点进行专项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要求,是否安全施工,按要求施工。
3、联合检查:制定年度计划,每年联合消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工程单位,施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项目存在违规,违法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2、检察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安全。
3、检察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文物保护施工单位监督检查表》,制作《文物保护施工单位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有证据表明未取得文物工程资质证书,或者其施工现场不符合文物保护修缮、保护技术安全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叫停,能够通过整改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
2、检查时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检查人员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3、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4、经检查不合格的,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
5、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