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辖区内取得营业性演出(包括外来演出团体)获得许可证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许可资格: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超出许可范围。
3、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集中行动联合检查,上级交办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2、年度检查:重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演出市场出现的问题。
3、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2、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经营活动的安全。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时发现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违规经营行为,检查人员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演出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取证工作,立案办理。
2、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1个工作日之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经检查不合格的经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整改。视情节轻重,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
4、如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