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对象
各乡(镇)、管理区农业富余劳动力即:①长年性的富余:即农村长年富余的劳动力;②季节性的富余:即农业劳动力在农闲季节有富余劳动时间。
(二)创业扶持政策
1、对有创业意愿的农业富余劳动力提供集创业培训、项目支持、开业指导、创业咨询、后续跟踪服务等为一体的“一条龙”服务。
2、农业富余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男性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其他男性人员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贷款期限内,中央财政给予75%贴息,自治区财政承担10%,地县财政承担15%,展期不贴息。
3、农业富余劳动力开办企业,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4、社保补贴扶持政策。农业富余劳动力初次创业成功者与被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创业者本人及其被招用人员,均可按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期限享受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创业人员吸纳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可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补助金补贴。
5、落户扶持政策。对原籍为农村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成功且稳定创业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由原籍所在地迁入创业所在地。
(三)转移就业培训扶持政策
1、对以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为主体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引导其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纺织服装产业、工业产业园区和内地企业长期稳定就业,推动向产业工人转化。
2、对青壮年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组织其参加“短平快”项目,在本地就近实现转移就业,特别是在文化旅游、特色餐饮、农产品加工、交通运输、商贸服务等领域实现就业。
3、对年龄偏大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致富技能培训,组织其参加农田水利、安居富民、乡村道路、生态环境、小城镇建设、摘棉花等短期、季节性劳务创收。
4、对农牧区少数民族女性富余劳动力,开展纺织、家政、缝纫、编织、刺绣等民族手工业专项培训,依托少数民族传统手工技艺,发展新疆特色劳务,增加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