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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宿县第一批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温宿县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07日   来源:温宿县委编办   浏览数:

序号

审批单位

行政审批

项目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情况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类别

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及内容摘要

中介服务项目实施机构

承担机构性质及审批部门的关系

中介服务事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中介服务办理时限

处理决定

1

人社局

权限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业务范围审批

出具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证明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申请后,应当应当自受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名师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

参考以往有关文件规定,根据市场调节价格,具体由会计事务所与委托对象协商

委托方符合要求,1-3日内办理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

人社局

权限内设立劳务派遣业务审批

出具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证明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年第19号,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等情况。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报告情况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

参考以往有关文件规定,根据市场调节价格,具体由会计事务所与委托对象协商

委托方符合要求,1-3日内办理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

人社局

权限内设立民办培训机构行政审批

出具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证明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办学许可证;(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学校章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

参考以往有关文件规定,根据市场调节价格,具体由会计事务所与委托对象协商

委托方符合要求,1-3日内办理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

卫生局

放射诊疗行政许可证核发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第二款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公司

企事业单位公司,与审批部门无关系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30个工作日

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交预评、控评报告是办理《放射治疗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5

卫生局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个人剂量计监测

检测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公司

企事业单位公司,与审批部门无关系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15个工作日

保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监测报告是《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前置条件。

6

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变更登记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技术类

【规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定界测绘机构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中介机构

土地评估: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

测绘:财建(2009)17号

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

国土资源局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技术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规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9号令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定界测绘机构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中介机构

土地评估: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

测绘:财建(2009)17号

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8

住建局

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

房地产经纪

其他类

【法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具备房地产备案资质的机构

登记部门只对其行为进行监督,无行政隶属关系

市场调节价

10个工作日

保留,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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