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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宿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
温宿县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3日   来源:县安监局   浏览数: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中共阿克苏地委办公室 阿克苏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阿地党办发[2013]139号)和《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阿地安〔2016〕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温宿县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冶金、机械、电力、建材、纺织等)、城市燃气、旅游、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温宿县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县级监管与乡(镇)、管理区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屡次(一年3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五)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

(七)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九)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

(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十一)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

(十二)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生产安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乡(镇)管理区两级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

信息收集的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况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违法违规的法律依据;

3.违法违规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作出的处罚及依据;

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各乡(镇)、管理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在30日内完成信息收集工作,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信息收集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收集情况和集体研究讨论意见报后县安委办审定。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信息收集部门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并将有关情况一并报地区安委办。

(三)讨论审定。县安委办自接到信息采集情况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讨论审定,并作出是否列入的决定。对确定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要明确管理期限,并通知信息采集单位或部门。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委办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发布。

(五)信息删除。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县安委办指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对于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应由信息采集部门建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后,由县安委办通知有关部门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须每月向温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收集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收集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县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收集部门或相关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收集部门或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委办将“黑名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通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锁定,实施重点监管;由人民银行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录入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把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情况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

(四)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从“黑名单”上删除前,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在当年评选“和谐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创建“文明单位”、评选“先进集体”时,在安全生产方面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六)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七)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间不得参加本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等项目审批(备案)部门要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备案)。上年度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人社局、商业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对其保险费率上浮一个档次。对列入“黑名单”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在管理期限内禁止在本地区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各乡(镇)、管理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截止2017年8月23日,温宿县无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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