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现将《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见附件,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方案》制定本地区或本系统具体方案,并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2月14日
附件:
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化解各类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坚持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坚决遏制住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处非工作制度完善,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我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根据人事调整变化的实际,调整完善自治区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新确定分管领导发生人事变动的成员单位负责人,新增部分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确需承担相关责任的单位,对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系不紧密,没有具体职责的单位予以剔除。进一步建立健全地(州、市)、县(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
(二)进一步完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根据有关单位对处非工作流程提出的意见,抓紧修定完善处非工作流程,明确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为我区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涉嫌非法集资性质认定、案件处置等工作提供指导,推动我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三)进一步夯实基础,强化保障。要求各地(州、市)、县(市)都要有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处非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处非经费到位,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自治区处非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培训计划,对全区处非工作干部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是我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总负责人,各地(州、市)、县(市)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把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本辖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析研判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明确责任,表彰奖励先进,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五)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地(州、市)、县(市)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提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完善各级政府非法集资案件受理、风险排查、宣传教育、案件处置、善后维稳等各项工作流程,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单位、个人,确保责任明晰、任务具体。
(六)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各地(州、市)、县(市)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组织工商、公安、审计、税务、金融监管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深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通过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公开信息核实、约谈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及时掌握各类市场主体经营管理情况。每季度至少选择1个行业1%—5%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介入调查处置,限期整改化解风险。对拒不配合整改、主观诈骗恶意明显、限定期限内无法整改化解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七)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各地(州、市)、县(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化解处置工作方案,制定完善非法集资问题应急处置预案,要责任明确,措施可行,便于操作,综合运用教育、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妥善处理因非法集资引发的各类风险。落实维稳属地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对于跨省案件,自治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履行好相关职责,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起诉、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强化全局观念,共同解决办案难题,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八)完善问责机制。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对未按规定履行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非法集资信访事项或采取不当维稳措施致使矛盾激化的,未妥善处置非法集资紧急重大事项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推诿、拖延、敷衍等行为致使非法集资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责,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监测预警体系
(九)加强行业一线把关职责。将防控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纳入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重要内容,严把前置审批类行业准入门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部门职责,由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制定完善本行业企业管理办法,细化监管工作流程,防控非法集资风险。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商务部门对典当行,建设、房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部门分别对疆内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保险代理中介机构的设立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问题的发生。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其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十)严格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市场准入和登记。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问题发生。对担保类、投融资类、房地产等非法集资案件高发行业,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小额贷款、投资咨询、保险代理、房地产中介及第三方理财等信用中介机构,股权投资、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高科技开发等资金密集型行业,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组织,凡规定仍实行前置许可制度的,严格查验许可文件,对未取得前置许可的坚决不予登记;按规定无前置许可的,严格登记程序,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其经营范围,做到表述准确、用语规范。
(十一)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评估方案,监测企业经营行为,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依法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管理、风险防控、高管履职、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发现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企业进行警示约谈及责令改正。登记机关要加大对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的抽查力度,对不及时公示相关信息、不按时进行年报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超范围经营、弄虚作假,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健全地(州、市)、县(市)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重视各类涉嫌非法集资举报,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来电登记、梳理、通报、移送工作。各地不定期对各类媒体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探索建立风险提示和预警长效机制。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探索建立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外汇等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地方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打防结合,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十四)依法打击。继续保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高压态势,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对资金链确已断裂、风险充分暴露、主观诈骗恶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快侦快办。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依法开展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以及配合调查取证等必要的协助工作。
(十五)加大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力度。继续保持集中宣传教育和日常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协调,通过疆内各大报纸、新疆电视台、天山网、公交广告公司、移动通信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公众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确保活动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有针对性的对投融资中介机构、房地产、P2P网络借贷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案件高发、风险隐患聚集的行业、领域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其性质及合法经营范围的宣传。工商部门按照广告监管职责,加强对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信息的日常监测,发现问题依法严厉查处,对造成恶劣影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各地(州、市)、县(市)负责本辖区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对担保类、经纪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要在保护隐私、明确责任、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和奖励,失信者受到制约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