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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温宿县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20日   来源:县政府办   浏览数:

温政发〔2017〕1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实验林场片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17〕123号)精神及阿克苏地区民政局《关于转发<关于提高全区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阿地民传〔2017〕104号)要求,提高全县城乡低保标准,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

全县2016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76元/月,2017年城市低保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20元/月,全县城市低保标准为396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全县2016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855元/年,2017年全县农村低保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345元,低保标准为3200元/年。

二、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多渠道,广泛宣传。2017年7月1日起统一执行新标准,新标准由各乡(镇)、管理区、实验林场片区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做到家喻户晓。

(二)高标准,严格把关。各乡(镇)、管理区、实验林场片区要充分认识这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重要性,提标不得随意扩大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对新增低保对象要严格按照低保操作规程的审核审批原则和程序,严把低保准入关。

讲责任,狠抓落实。各乡(镇)、管理区、实验林场片区、民政局要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城乡低保政策,按照相关程序做好提高低保标准资金的人员确定、资金补发等工作;结合提标工作进一步对城乡低保对象全面复查,加强动态管理,畅通进出渠道,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即退”。

各乡(镇)、管理区、实验林场片区在10月20日前,按照城乡低保提高标准向县民政局上报2017年7-9月城乡低保资金补发审批表、城市10月份和农村第四季度低保资金审批表。10月23日前完成发放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上报县民政局。

 

 

温宿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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