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
和法律法规;拟定县环境保护规划,拟定并监督实施县环境保护的政策和规章;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县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要饮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负责提出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规模和方向及国家、自治区、地区和县财政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
(二)负责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
(三)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减排目标编制县总量控制(减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四)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提出新建地区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建议;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五)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环境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县域内的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县域内重点流域、湖库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保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六)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七)制度和组织实施各乡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城乡环境整治;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申报农村综合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项目,组织协调开展绿色创建、有机食品创建工作。
(八)参加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性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组织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县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加强县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指导县、乡环保在职人员岗位培训。
(十一)加强县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领导县、乡环保在职人员岗位培训。
(十二)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情。
二、主要领导班子成员
李文科,党组副书记、局长
艾尔肯·亚森,党组书记、副局长
三、单位地址
温宿县新城区联合办公楼3楼
四、联系电话
0997-4533121